投 稿 指 南
香 港 護 理 雜 誌 由 香港 護 理 學 院 出 版 組 出 版 , 旨 在 促 進 護 理 專 業 交 流 , 增 進 專 業 知 識 以 及 提 高 專 業 質 素 。 有 關 護 理 實 務 、 教 育 、 管 理 、 或 醫 護 政 策 之 新 近 發 展 的 研 究 報 告、 理 論 討 、 心 得 或 反 思 、 個 案 討 論 , 以 至文 獻 檢 討 及 對 各 文 章 批 評 的 回 應 等 等 , 皆 歡 迎 以中 文 或英 文 稿 件來 稿 。 與 本 地 有 關 之 著 作 和 研 究 , 必 予 以 優 先 考 慮 。
審 閱 及 選 稿 過 程 :
所 有 來 稿 將 以 保 密 及 匿 名 方 式 審 核 處 理 , 來 稿 需 經 兩 位 評 審 員 嚴 謹 審 閱 。 文 章 如 需 要 修 改 , 作 者 須於 指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。 如 逾 期 而 未 作 書 面 解 釋 即 作 自 動 放 棄 處 理 。 經 主 要 或 較 大 修 改 後 , 文 稿 需 重 新 審 閱 , 文 章 亦 可 能 會 被 修 改 , 以 符 合 雜 誌 一 貫 格 式 。
來 稿 必 須 以 書 面 聲 明 文 稿 乃 作 者 原 著 、 只 供 本 雜 誌 考 慮 刊 登 、 文 章 內 容 純 屬 作 者 個 人 意 見 。 為 方 便 處 理 , 歡 迎 作 者 在 投 稿 時 著 明 文 稿 類 別 。 編 輯 組 保 留 刊 登 稿 件 之 決 定 權 。 來 稿 一 經 接 納 刊 登 , 版 權 將 完 全 交 予 本 雜 誌。
文稿類別:
本 歡 迎 對 有 關 護 理 實 務 、 教 育 及 管 理 的 研 究 文 稿 。 更 鼓 勵 作 者 對 具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作 出 評 論 , 對 既 定 的 信 念 作 出 挑 戰 及 對 實 務 給 予 新 的 啟 發 。 下 列 是 本 雜 誌 經 常 登 的 文 稿 類 別:
科研文稿
需 清 晰 簡 介 文 稿 之 研 究 目 的 、 背 景 特 徵 、 理 論 結 構 、 研 究 方 法 ( 如 架 構 、 樣 本 、 過 程 及 工 具 運 用 )、 結 果、 討 論 、 總 結 及 建 議 。 一 些 小 型 研 究 報 告 , 如 小 規 模 研 究 、 個 別 形 式 初 步 研 究 等 , 可 作 為 科 研 簡 報 , 用 以 引 發 同 業 以 後 的 深 入 探 討 。
理 論 文 稿
是 類 文 章 包 括 有 關 護 理 實 務 的 概 念 及 其 相 關 的 理 論 性 分 析。
護 理 心 得 \ 反 思 文 稿 包 括 作 者 在 護 理 實 務 過 程 中 的 反 思 , 或 對 一 些 能 引 討 論 的 問 題 之 回 應 或 心 得 , 旨 在 刺 激 讀 者 深 入 思 考 和 引 發 新 的 啟 示 。
個 案 研 究
這 包 括 一 切 對 臨 床 護 理 項 目 的 過 程 及 其 後 之 評 估 發 表 意 見, 用 以 提 高 護 理 知 識 及 質 素 。
文 獻 探 討
文 稿 需 對 某 一 項 目 或 概 念 , 作 有 系 統地 廣 泛 和 深 入 的 文 獻 探 討 與 評 論。
來 稿 必 需 依 照 本 雜 誌 所 提 供 的 投 稿 指 南 。 來 稿 必 須 一 式 三 份 , 文 章 限 於 1000-5000 字 。 必 須 選 用 A4 紙 張單 面 書 寫 , 兩 邊 預 留 一 寸 空 位 。英 文 稿 件 必 須 以 電 腦 打 字 編 寫 , 以 Times New Roman, font size 12 字 體 U 佳 。 中文 稿 件 可 用 電 腦 打 字 隔 行 編 寫 或 以 原 稿 紙 單 面 書 寫。
來 稿 一 經 採 納 刊 登 , 作 者 必 須 附 上 一 份 已 修 正 之 稿 件 及 其 電 腦 磁 碟 予 本 雜 誌 (請 用 RTF 格 式)。 投 寄 之 稿 件 不 論 被 採 納 與 否 , 本 刊 將 不 退 還 。 如 需 退 還 稿 件 , 請 於 投 稿 時 先 作 書 面 聲 明。
文 稿 格 式:
題 目 頁:請 於 來 稿 之 另 頁 , 書 寫 文 章 題 目 , 各 作 者 之 姓 名 、 職 業 、 學 歷 、 所 屬 機 構 、 通 訊 地 址 、 電 話 、 傳 真 機 及 電 腦 郵 件 號 碼 。
文 章 撮 要: 為 方 便 被 採 納 之 文 稿 列 入 CINAHL 的 檔 案 內 , 一 切 來 稿 , 請 附 約 150 字 之 文 章 摘 要, 並 附 上 3-5 個 關 鍵 詞。 另 中 文 稿 件 投 稿 者 請 提 供 一 個 中 英 對 照 之 文 章 題 目 及 文 章 摘 要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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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 考 文 獻:引 用 參 考 文 獻 時 , 請 按 照 APA(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) 式 樣 。 外 國 人 名 字 無 需 譯 作 中 文 。 參 考 文 獻 表 須 列 於 文 後 , 請 按 APA 格 式 及 規 定 書 寫。 例 如:
書 籍:
請 以 「 作 者 姓 名 、 出 版 年 份 、 書 名 、 出 版 地 、 出 版 商 名 」 按 序 書 寫 。
例: 林 孟 平 (1987) 輔 導 與 心 理 治 療 。香 港:商 務。
匯 編 文 獻:
列 舉 形 式 請 按 下 列 次 序 「作 者 姓 名 、 出 版 年 份 、 章 題 、 主 編 姓 名 、 書 名 、 文 章 起 頁 至 訖 頁 、 出 版 地 、 出 版 商 簡 名。」
例: 王 崧 興 (1991) 。 中 國 人 “家” 制 度 與 現 代 化 。 喬 健 主 編 ,中 國 家 庭 及 其 變 遷 (9-21頁),香 港 :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科學 院 暨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社。
期 刊:
請 按 下 列 順 序 書 寫 : 「作 者 姓 名 (以 姓 氏 在 先 ) 。 出 版 年 份 。 文 題 刊 名 , 卷 數 及 期 數 , 文 章 起 頁 至 訖 頁 。」
例: 王 金 玉 (1996)。 選 擇 性 脊 神 經 後 根 切 斷 術 病 人 護 理 。 中 華 護 理 雜 誌 ,31(2),83-84。
下 列 為 未 附 有 卷 數 之 期 刊 例 子 :
黃 金 月 , 鍾 月 歡 (1994)。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踐 對 註 冊 護 士 反 思 學 習 的 評 估 研 究 。 香 港 護 理 雜 誌 ,(65),9-1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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